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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印发 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20/6/11 10:08:29   来源:三明财政会计信息网   字体显示:大 中 小  [关闭] [打印

财政部关于印发 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》的通知

 

 

住房城乡建设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 有关单位:

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, 保证会计信息质量,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我们制定了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予印发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 

单位在首次执行日,应当按照《办法》的规定设立新账,将原账资产、 负债和净资会计科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日, 并基于《办法》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日期初余额进行调整。执行《办法》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。

执行中有何问题, 请及时反馈我部 

附件:

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.pdf




 

 

财政部

2020年4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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